非正常户公告
鄂城国税告〔2018〕1号
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,其税务登记证件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。
特此公告。
鄂州市鄂城区国家税务局
2018年1月24日
非正常户纳税人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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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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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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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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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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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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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经营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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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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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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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420700MA48YGLF7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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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海建胜商贸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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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加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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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身份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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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0700195412234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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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汀祖大道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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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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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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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420700MA48YTB06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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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澄兴模具材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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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丽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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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身份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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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02191982031055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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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平石村七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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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5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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