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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通告
发布日期:2018-04-04 浏览次数: 次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,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无法直接送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话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,现将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  附件:公告送达企业名单

 

公告送达企业名单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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